北京出臺社會組織信用監管辦法促進社會組織誠信建設
導讀:
北京市民政局、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局日前聯合印發《北京市社會組織信用監管辦法(試行)》,推動建立健全以信用為基礎的社會組織新型監管機制。辦法將于明年1月1日正式實施。
辦法豐富和完善了對社會組織的黨建工作機構、登記管理機關、業務主管單位、行業管理部門和專業職能部門各司其職、協調配合的“綜合監管”體制,是北京市在社會組織監管領域出臺的首個信用監管相關辦法。
辦法突出事前、事中、事后全過程監管,明確了社會組織公共信用評價方式、評價指標、評價等級、評價結果應用等方面內容。
評價方式方面,社會組織監管部門通過信用積分方式,對社會組織開展公共信用評價;評價指標方面,通過加分項和減分項,從黨組織建設、誠信建設、內部治理、規范運營、評估等級、社會評價等維度引導社會組織積極開展正面信用行為,避免發生負面信用行為;管理模式方面,采用動態管理模式,根據社會組織信用行為,對其信用積分、信用等級進行實時調整;評價結果應用方面,社會組織管理部門將根據不同的信用等級,對社會組織采取分級分類監管方式:對信用等級優良的社會組織,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頻次,對信用等級一般的社會組織,按常規比例和頻次抽查,對信用等級差的社會組織,提高抽查比例和頻次,依法依規加大監管力度。
截至目前,北京市社會組織數量從“十二五”末的9000余家增長至1.2萬余家,備案社區社會組織從2萬余家增長至4.7萬余家。社會組織已成為推動北京市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力量,在服務國家戰略和重大活動、參與公益慈善事業、社區治理與服務等方面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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