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2月1日起內蒙古兩部《管理辦法》施行
導讀:
11月28日,記者從內蒙古自治區政府新聞辦召開的政策例行吹風會上獲悉,12月1日起《內蒙古自治區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辦法》《內蒙古自治區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》(以下簡稱《管理辦法》)正式施行。
《內蒙古自治區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辦法》規定,自治區行政機關,法律、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,以及依法接受委托的組織中的在編在崗的工作人員,經過行政執法資格認證培訓并考試合格后,方可取得行政執法證件;行政執法人員和行政執法監督人員實施行政執法活動、行政執法監督活動,應當主動出示證件。此外,《管理辦法》從行政執法人員的培訓、考試和執法資格的取得,以及證件的申領、換發、撤銷、注銷和銷毀等方面,規范了行政執法證件全流程管理。
《內蒙古自治區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》規定,各級人民政府、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、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和法律、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,可以依法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。《管理辦法》還明確了行政規范性文件備案的主體、程序、報送要求以及備案審查的標準;規定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規范性文件有異議的,可以向負責該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審查部門申請異議審查;指出制定機關應當每兩年對行政規范性文件進行全面清理,清理完成后應當在30日內向社會公布清理結果目錄,實現對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動態管理,讓行政規范性文件與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保持高度一致。(記者 郝佳麗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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