考試“搭子”相約開車赴考,途中出車禍致人重傷
法院判“好意同乘”司機減輕賠償責任
《工人日報》
本報訊(記者劉友婷 通訊員李宇欣)考試“搭子”相約開車赴考,不慎出車禍,一人傷重,誰來負責?近日,廣東省珠海市香洲區人民法院(以下簡稱香洲法院)審結了一起珠海首例“好意同乘”車禍致傷案,判決駕駛人賠付醫療費、殘疾賠償金、精神損害賠償等28.71萬余元,酌情減輕賠償責任。
記者了解到,汪大偉、史金利和陳志是大學同學,三人報名參加同一場考試。因考點在校外,路程稍遠,三個考試“搭子”計劃租輛車,駕車前去考場。考試當天,汪大偉開著租來的車,載著同學開往考場。然而,因駕駛不慎,途中車輛猛地撞向電燈柱,造成車內三人受傷,車輛和電燈柱亦受損。
由于傷重,陳志當即被送往醫院救治,此后又輾轉多家醫院繼續治療,花費醫療費共計41.94萬余元。經鑒定,手術治療后,他的顱腦及右眼兩處構成十級傷殘。
此次交通事故中,交警部門出具《道路事故認定書》,認定司機汪大偉沒有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,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。陳志認為,駕駛者應向其賠付醫療費、殘疾賠償金、精神損害賠償等共計59.26萬余元。
“我當免費司機載同學,實屬好意。”面對索賠,汪大偉認為,陳志傷勢重,主要是其自身原因所致。事故當天,陳志坐在后排,一上車就自顧玩手機,對系好安全帶的提醒充耳不聞,才遭受重傷。
那么,誰該為這次意外“買單”?香洲法院經審理認為,汪大偉駕駛車輛系基于三人之間的友情,無償履行該事務,并沒有額外向同學收取任何費用,故在沒有事先明確責任分配,且該行為存在較高風險的情況下,應當認定駕駛人與搭乘人之間形成好意同乘關系。
法院認為,《道路事故認定書》雖然認定汪大偉對事故承擔全責,但該責任認定不完全等同于民事法律賠償責任。行為人的過錯程度,需結合案件實際情況,依據民事訴訟的歸責原則進行綜合認定。在陳志受傷一事上,汪大偉固然存在過錯,但并非故意或重大過失,陳志訴請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,有違民事活動的公平及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。
法院認為,根據民法典規定,應當減輕汪大偉的賠償責任。綜合考慮本案好意同乘時的具體情況、事故事實以及汪大偉主動承擔部分責任的行為等,酌情減輕其40%的賠償責任。
經核算,陳志因案涉人身損傷產生的各項損失合計54.69萬余元,扣除保險已理賠和汪大偉已墊付的部分,法院判定,汪大偉還需賠付醫療費、殘疾賠償金、精神損害賠償等28.71萬余元。一審判決后,雙方均未上訴,汪大偉主動履行了支付賠償款的義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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